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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旅游民宿管理和促进,大理州公开征求意见→

十大品牌 2025年08月26日 16:00 2 admin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宿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工作,现将《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并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事关旅游民宿管理和促进,大理州公开征求意见→

一、信函地址:大理州龙山行政办公区大理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671000;信封上请注明“《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


二、电子邮件:dlrdcwhfgw@163.com


三、电话(传真):0872—3900821

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民宿经营活动,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开办、经营、监督管理、发展促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业主或者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城镇住宅小区4层以上(不含4层)住宅内开设的住宿场所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洱海海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民宿建筑层高、建筑风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的管控要求;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旅游民宿的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突出特色、社会参与、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民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民宿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民宿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融合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民宿规范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民宿经营者落实开办旅游民宿标准和条件,开展对旅游民宿安全隐患的排查,指导旅游民宿经营者规范经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旅游民宿规范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民宿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相关投诉,推动旅游民宿执行相关服务标准,组织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指导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旅游民宿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监管工作,查处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行为,做好旅游民宿食品安全、价格和收费行为监管,处置线下旅游民宿消费投诉纠纷。


公安机关负责旅游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和监管工作,查处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行为,检查、指导和监督旅游民宿落实治安管理要求,配置相关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旅游民宿卫生许可证核发和监管工作,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实施卫生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旅游民宿建设工程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统筹指导旅游民宿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工作,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旅游民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旅游民宿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商务、税务、应急管理、政务服务、统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民宿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七条 旅游民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灾害风险防范要求,不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旅游民宿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审查经营场所合法、安全使用证明。


旅游民宿在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景观营造等方面,应当体现地域特色文化,保持房屋建筑与当地村庄风貌、历史格局、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改扩建的旅游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规增加楼层荷载。将自建房改作旅游民宿经营的,开业前需经有资质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报告。


第九条 旅游民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接受消防安全检查,纳入消防监督管理。


第十条 旅游民宿应当安装公安部门认证的治安管理软件或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登记上传住宿旅客信息。在公共区域配备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卫生设施设备、生活饮用水、公共用品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旅游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 旅游民宿产生的污水应当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公共排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配备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投放、收集和转运。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配备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旅游民宿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时段管控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 开展旅游民宿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以下证照和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营业: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尊重当地民俗文化,遵守村规民约,爱护环境卫生,保护地方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共同维护发展环境,保持融洽的社区关系。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投诉方式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等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不得向消费者强行销售商品和服务,不得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不得恶意取消订单或者在订单生成后随意提高价格。


旅游民宿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个人社交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如实申报纳税,依法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第十八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义务。


旅游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旅游民宿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当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做好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在客房、包间、浴室、卫生间等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不得泄露、删改、传播、出售消费者信息或者监控资料。在公共区域采集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旅游民宿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矛盾化解、争议调解等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民宿产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旅游民宿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布局、实行分区管控,推动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民宿发展扶持政策,对评定为国家等级旅游民宿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与旅游民宿经营者合作,开展旅游民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培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培养旅游民宿管家等应用型专业人才,研发特色旅游产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人才返乡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外出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回乡开办旅游民宿。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民宿标准化考核评定工作,引导旅游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做好旅游民宿产品宣传推广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推介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采取自营、联营、入股、租赁等方式,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农房等资源发展旅游民宿。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民宿经营者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创产品和服务项目。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民宿经营者培育具有区域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旅游民宿品牌,总结旅游民宿设计、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成熟经验,打造、输出优质旅游民宿品牌。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扶持旅游民宿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食品安全责任险、财产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旅游民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丨大理州人大常委办公室、“大理州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责编丨田维星

审核丨杨会仙

终审丨陈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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