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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排行榜 2025年09月30日 08:11 5 admin

为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持续净化旅游市场环境。2025年以来,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导游执业不规范和强制消费等游客反映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肃查处,深入开展了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普法示范作用,现公布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案

导游石某某在未征得旅行社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委托旅行社实习计调张某某(另案处理)代为提供导游服务。导游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2025年7月11日,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导游石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鄂尔多斯市燕之家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授权其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日本寒假研学旅游招徕信息,招徕2名游客报名参加,并收取旅游费用和押金。鄂尔多斯市燕之家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6月27日,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鄂尔多斯市燕之家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鄂尔多斯市燕之家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张某某是内蒙古梧桐欣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计调,2025年4月,石某某在执行旅行团导游过程中,因家里有急事临时下团,张某某在无导游证的情况下,临时接替石某某执行导游任务。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及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山西鑫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组织的“畅享内蒙5天4晚”的旅游活动,其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的准确名称、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经办人姓名、签约地点、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及购物次数等内容,且该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虚假宣传等形式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山西鑫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2025年9月26日,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山西鑫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罚款60000元;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罚款165000元,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2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641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对山西鑫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某罚款10000元;对山西鑫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直接责任人导游赵某某罚款2000元,并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北京悦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国际旅行社分公司在其组织的一次旅游活动中,全团共28人,仅与其中8人签订旅游合同,未与其余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北京悦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国际旅行社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8月27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北京悦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国际旅行社分公司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此次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进一步明晰法律红线,压实主体责任,从而引导全市旅游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从中汲取教训,自觉依法经营、规范执业。同时,旨在提升广大游客的维权意识和辨识能力,凝聚社会监督合力,共同维护鄂尔多斯市旅游品牌形象,推动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来源:鄂尔多斯文化市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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